作者:
didder (dider)
2025-08-08 15:17:08新竹市流浪犬「棕棕」被前市長林智堅認養為「市犬」,怎料才在市府待了半年,就被退
回收容所,事件曝光後引起軒然大波。對此,農業部回應,只要有完成不擬續養手續,法
規上就不算棄養,但並不鼓勵這種行為。
依據《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認養公立收容所的動物以後,若飼主無法繼續飼養,可
以依照相關程序,將動物交還收容所,沒有裁罰問題,這次案件也非棄養,不過並不鼓勵
這種做法。
某智似乎開啟了一道全新的法規大門
領養不棄養 領養可交還
領養不棄養 領養可退回
像這種明明就是棄養的行為 農業部可以沒有裁罰問題
哀 法律果然是 的顏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