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講以後啦,就說現在就行了
現在有任何 "合法的" 撤換 或撤職
不適任的法干或檢察干的辦法嗎?
假如是因為犯罪被抓到 那當然不用說
依據《法官法》第33條至第39條
依據《檢察官法》第31條至第41條
都是送各自的評鑑委員會
由法官評鑑法干 由檢察官評鑑檢察干
假如是因為犯罪被抓到,那當然不用提
但在沒犯罪的情形下,都是申誡或停職啦
根本沒有人被免職 從來沒有! 從來沒有!
所以 法干跟檢察干 亂搞、亂舉證、亂判
根本就沒有任何責任,也不會有什麼懲處
停職不過就是給你一個長假,爽得很
但他身分還是法官,你完全拿他沒辦法
搞得台灣的司法 是要去討好檢察干、諂媚法干
最重要的是 讓他們喜歡你
可連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