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誣告二審改判6月理由曝光  高院

作者: wei115 (ㄎㄎ)   2025-08-07 14: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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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總結】
臺灣高等法院認定,高虹安明知自己的博士論文有「大量原文抄錄期刊論文
且未適當引註」的抄襲爭議,陳時奮(翁達瑞)對此的指控有所本,但她為了選舉利益,
仍惡意控告陳時奮加重誹謗,意圖使其受刑事處分,因此構成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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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1. 核心事件: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大量原文抄錄了她與資策會同事合著、著作
財產權屬於資策會的期刊論文,卻沒有做任何引註或標示。
2. 起因:筆名「翁達瑞」的陳時奮,在臉書上多次發文,指控高虹安的論文涉
及抄襲、剽竊、侵權等學術不倫問題。
3. 高虹安的反制:時值新竹市長選舉,為避免影響選情,高虹安於111年8月26
日大動作向地檢署提告,指控陳時奮的言論不實,涉犯「加重誹謗罪」。
4. 後續發展:
→ 檢察官偵辦後,認為陳時奮的評論屬於對可受公評之事的合理評論,對陳時奮
做出不起訴處分。
→ 陳時奮則反過來對高虹安提起自訴,控告她「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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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核心理由(高虹安為何構成誣告罪?)】
法院花了非常大的篇幅,逐一反駁高虹安的辯護理由,其核心論點如下:
1. 高虹安的論文確實有嚴重瑕疵:
→ 法院認定,高虹安的博士論文確實存在「大篇幅、幾乎一字不漏地原文抄錄」期
刊論文,卻「未有任何引註」的事實。
→ 這不僅涉及「自我抄襲」,更因期刊論文是與他人合著、且著作財產權屬於資策
會,而涉及「剽竊他人貢獻」與「侵害資策會權利」的爭議。
→ 因此,陳時奮的指控並非憑空捏造,而是有所依據。
2. 高虹安主觀上「明知」論文有問題,卻仍提告:
→ 身為博士,應知規範:法院認為高虹安有博士學位,理應清楚學術倫理與引註規範。
→ 刻意隱匿:法院發現高虹安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中,有引用自己擔任第一或第二作
者的其他文章,卻唯獨漏掉這篇她大量抄錄的期刊論文,認定這
是「刻意」的行為,目的是為了避免外界質疑其論文原創性。
→ 事後偷偷修改:高虹安在爭議爆發後,才聯繫辛辛那提大學,在論文中補上對資策
會的致謝詞及將期刊論文加入參考文獻。法院認為,這是補救行
為,更證明她自己知道原始版本有瑕疵。
→ 提告時誤導司法:高虹安提告時,不但沒有誠實說明論文的爭議,反而以事後修改
過的論文版本開記者會,誤導大眾與司法機關,證明她有誣告的
故意。
3. 反駁「辛辛那提大學認證無不當」的說法:
→ 法院認為,辛辛那提大學的認定(如校方信件稱無研究不當),只是該校的學術
內部審查,不影響高虹安的論文客觀上存在「大量原文抄錄未引註」這個事實。
→ 高虹安本人比校方更清楚論文的瑕疵全貌(例如還抄了另一篇期刊論文),因此
不能以校方片面的意見,來主張自己主觀上認為沒問題。
4. 誣告行為在「提告當下」即成立:
→ 高虹安在111年8月26日遞出告訴狀,指稱陳時奮的抄襲指控不實時,誣告罪就
已成立。
→ 她後來(同年10月17日)才具狀表示要「減縮」告訴範圍,不再追究抄襲部分,
這只是犯罪後的行為,不影響誣告罪的成立,僅能作為量刑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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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與刑期】
* 判決:高虹安上訴駁回,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有期徒刑 6 個月。
* 量刑理由:
→ 應予非難處:被告身為政治人物,為個人政治利益濫用司法資源,意圖製造寒蟬效
應,打壓批評者,行為惡性重大。
→ 考量減輕處:
1. 陳時奮的評論部分用詞(如"三分之二抄襲")確有誇大之處,高虹安提告並
非全然無理。
2. 高虹安事後有主動減縮告訴範圍,降低了對陳時奮的危害。
3. 高虹安無前科紀錄。
* 刑罰的意義:判處6個月徒刑,尚未達到必須入監的程度,讓高虹安仍有機會爭取
易服社會勞動(但最終決定權在檢察官手上),給予其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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