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8-07 13:08:32連著來談:
※ 引述《ramataiwan (rama)》之銘言:
: 2025-08-07 11:36 聯合報/ 記者王聖藜、林孟潔、蕭雅娟/台北即時報導
: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涉京華城圖利案,今天上午傳喚時任台北市政府副
: 秘書長李得全作證,柯於休庭時間,對3名執行公訴的檢察官大爆粗口「X!」還將盛水的
: 水杯丟向坐在對面的檢察官席,引發法庭大騷動。
※ 引述《beek (酋長)》之銘言:
: 說真的,延長羈押有法定的期限
: 檢察官有證據就起訴,甚至直接抓去關了
: 沒證據就放人
: 明明超過法定期限了,卻還在延長羈押
: 檢察官真的濫權了,佛都有火
: 更不用說阿北
: 新聞沒必要刻意醜化阿北
: 而是要問檢察官證據呢?何時放人?
要這樣想的話,基本上太天真...
一、記者照著法院開庭的場景來報導,這根本不是在醜化柯文哲,而是據實描述情況(理
論上「法庭直播」會有相同效果)
二、除非是寫專欄、評論等非新聞性質的文章,否則原則上不能摻雜過多個人意見,而所
謂「證據呢?何時放人?」部分,除非確實出自柯文哲的嘴巴(而且是當天庭訊內容
的一部分),否則隨便塞進去就是違背新聞倫理
三、所謂的「法定期限」,法律上只有表示(以柯文哲的案例來說):
(一)偵訊期間:四個月
(二)第一審 :十五個月
(三)第二審 :十二個月
(四)第三審 :二個月(由第二審裁定)
且如果有發回更審,得更新計算
在沒有超越前述期限的情況下,這不是檢察官的「問題」
但也不要忘記了,三立在日前「設局」事件被揭發後,根本沒有解釋本身作為上的問題,
只想藉「紀律處分」草草帶過
在這種前提下,絕對不要想媒體會謹守原則了...
談回柯文哲的行為:
目前可要擔心,執勤的檢察官是否會對他提起「傷害」、「公然侮辱」或「妨害公務」告
訴,如果人家不願意輕放(前二者是告訴乃論之罪),基本上柯文哲還要罪加一等
只是原則上不至於需要被拘禁,易科罰金或服勞役就足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