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rma (資深象迷)
2025-08-07 11:45:29確實是這樣子的
(1)司法機關對於各該法條的
行政主管機關的解釋是尊重(大部
份狀況會爰引,行政機關的見解;
極少不份,不採納)
(2)同理,你司法院又不是超越五院
的存在,你的判決(司法院的見解)
自然也只能取得他院“尊重”的地位
怎麼可能拘束他院
(3)同理,立法院的法律,如果沒有很
細緻(比如說,沒寫到不得排富),
行政院尊重立法院,開始在執行立法院
的法律(這就是尊重), 但設排富(法律沒
寫清礎,變成行政機關的職權), 就很自
然
(4)總結:別人的見解,你只是”尊重”
但你的見解,卻要取得拘束別人的權力
?會不會太好笑?
(5)其實就跟美國權力運作的模式就好
,川普做川普的,國會做國會的,大法
官做大法官的,,,,有三個美國,大家
互相尊重就好
不要一天到晚想當太上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