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8-03 22:08:33※ 引述《syearth (sysearth)》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每次社會新聞 一堆合法拿補助的
: 問主管機關回答永遠是合法補助 一切合法
: 圖利罪是不是該廢掉了 一堆合法圖利補助?
應該要廢掉的,其實是「補助」吧?(或者應從年資上加嚴)
從理論上來說,產業倘若要穩定發展,必須先掌握「自力更生」之道,不能僅僅依賴補助
來維持生計(但是才新出道的話,則沒有什麼差別)
砸掉了「要飯的碗」,才能在國際市場上大展宏圖,不是當井底之蛙。
至於「圖利」,雖然在國外多無這種罪名
但以台灣的「特性」來看,總不能說「因為人家沒有,所以自家《刑法》或其他法律根本
不應存在」之類的話
這便是具有讓邏輯產生矛盾的現象之意圖,相信沒有人會想見到這事發生...
需留意的說法:
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本亦屬圖利之一種,
僅因既有該條款之特別規定,而無適用概括規定之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五款圖利罪
之餘地。惟若不符該特別規定之情形時,自應檢視是否另適用概括規定之明知違背法令,
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之圖利罪,俾契合貪污治罪條例為
懲治貪污、澄清吏治之立法宗旨。
更何況,是否符合該法定條件,解釋權在法庭方面,非涉案當局能批判的
所以要談這件事的話,個人是覺得多慮了,放鬆一點總好過緊綳、不敢怠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