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雖然有殺人罪
「殺死了一個人」這件事本身非絕對的錯事
大家想過嗎?
殺死他人,這件事人們會覺得是不對的
絕大部分來自於讓“同類”或是“一個人”(因為判定對錯的主體今天是我們人類本身)
感受到鉅大的痛苦對吧?
一般來說,由於人跟他人是同類,
由於對於同類的感受理當是要特別了解
我們如果不對這種事加以給予負面不當的評價
等於變相鼓勵大家這麼做無妨
但如果“殺死一個人”本身真的是“那麼的錯”
(it was so wrong)
那麼無論如何任何時刻我們都不該去做這件事
但其實我們發現,
經由社會案件、社會規律,
人們對於殺死人這件事會有因為不同情境或者時間有「不是那麼不能殺」(輕度)、「殺死
這個人是應該的」(中度)、「若是我遇到這種情況也許也會這麼做」甚至「需要讓他死亡
」(重度)
輕中重度的同意或是認同
例如:大車的公開潛規則,是個:若是我也只能這麼做,因為別人也都是這麼做。
人被輾死很痛苦,很可怕,這種事就不被考慮,即使讓他人感受到痛苦被一般人認為是錯事
。
還有,殺敵人,也是同理,大家看到割喉命案的男主角可能會覺得他異於常人,但其實到了
俄烏這種事可能已經有上萬個人這麼做了,
等戰爭過去,恐怕到烏克蘭隨便都會碰到
把別人的喉嚨割斷、肚子破開的人,
不管是幾刀。
但是政客為了繼續執政,可能就會鼓勵你去對他們需要你為他們殺的人這麼做,大批的人將
體驗到種種死亡的痛苦,但人類的社會將會
對這時候一群人類在人體上無論多麼痛苦也會完全的忽略、不在意、不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