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讓大家看到的是府院的自相矛盾醜態
總統既然核可法律案並公告執行
行政院又沒有因窒礙難行問題提出覆議
實質就已經失去反對本案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憲政體制中,法律與預算的區分很簡單
就法學原理上,特別條例是用以授權行政機關依法律執行特定政策的法律依據,所以被稱
為法律案。
這法律程序用白話來說;
就是因為要執行一項特別政策,因為沒有法律依據,所以才要立法給行政當法律依據。
《因應國際情勢強化經濟社會及民生國安韌性特別條例》這項明確屬於「法律案」的立法
,此條例名稱中行政院亦明確標示「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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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性質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或《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
一樣是法律案,而非預算案。
事實上民進黨政府早先拿憲法第70條認為特別條例是預算案所以違憲,是出自法律白話文
運動的錯誤資訊,而該團體已經承認誤植。
大家也可以發現府院高層自此已不在此議題上爭執
既然是法律案,那就沒有違憲的問題,也就沒有釋憲的必要
若這樣還硬要提釋憲來阻礙國會立法總統公布的法律案施行
那樣的罪名可不單是行政怠惰瀆職
而是破壞民主程序,顛覆體制,公然違法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