欸如題
林北來烤律師,爛考選部 比高中考場還爛 沒有冷氣
Bad S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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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今天來寫一下憲法層次的論證
一、人身自由重要實務見解回顧
釋字 588
「人身自由乃人民行使其憲法上各項自由權利所不可或缺之前提,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所稱
『法定程序』,係指凡限制人民身體自由之處置,不問其是否屬於刑事被告之身分,除須有法律
之依據外,尚須分別踐行必要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序,始得為之。
此項程序固屬憲法保留之範疇,縱係立法機關亦不得制定法律而遽予剝奪;惟刑事被告與非刑
事被告之人身自由限制,畢竟有其本質上之差異,是其必須踐行之司法程序或其他正當法律程
序,自非均須同一不可。」
各位聯想到台北地院和好朋友 台北地檢署這兩天搞得
現在的自由心證和上述見解是否無違 還是有違背
請各位學術討論法綠師賜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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