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判決中,高虹安被認定構成誣告罪,關鍵在於檢方與法院認定她具備「主觀犯意」,即明知指控為虛構仍提出告訴。
判決理由主要依據如下:
一、高虹安具博士學歷背景,依法官與檢方判斷,她不可能不知道「未加引用或致謝他人貢獻」在台灣學術界被視為抄襲。
二、在控告陳時奮毀謗的訴訟過程中,高虹安提交的是修改後的論文版本。
檢方合理懷疑,她有意掩蓋原始論文中未註明他人貢獻的事實,並藉此誤導檢方對陳時奮相關言論的評價。
白話來說,高虹安一開始提告時,指出陳時奮的言論 A(指李傑教授不認高虹安這位學生)與 B(指高虹安論文涉抄襲)皆構成毀謗,檢方據此展開整體調查。
但在偵查期間,高虹安改口,表示僅針對 A 言論持續提告,對 B 言論(論文抄襲部分)不再追究。然而,檢方調查是從 A/B 一併啟動,並不會因為其事後撤回部分而縮限偵辦範圍。
再加上高虹安所提交的是經過修改版本的論文,檢方認為此舉具有誤導偵辦方向之虞,使辦案機關錯誤判斷 B 言論為虛構,進而對陳時奮產生不實毀謗的刑事追訴風險。
即便 B 言論最終不成立毀謗,但檢方認為,此風險本身已足構成誣告罪的「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分」要件。
但若進一步分析,這項判決的成立基礎,實質上仍來自一套「經驗法則」的推論:
也就是「以高虹安的學經歷,她理應知道未註明引用屬於學術不當」,而她卻仍對質疑者提起毀謗訴訟,因此可推知其具有誣告的主觀犯意。
問題在於,若缺乏實質證據支撐,這樣的推論是否足以構成「排除合理懷疑」的刑事定罪標準?
除非今天能具體提出以下證據:
1. 有直接訊息或證言可證明,高虹安主觀上明知論文內容涉及抄襲
2. 她過去在未加引用或致謝的情況下,確實因此取得學位、升等、獲補助等實質利益,可作為其隱匿動機的證據
否則,僅憑推定「應該知道」、或行為模式間接推論主觀意圖,就構成誣告罪,恐怕已使誣告罪的門檻過度下修。
如果沒有具體證據顯示,高虹安在當時明確知道論文涉及抄襲,或因未加引用/致謝而實際獲得利益。
那麼她後續修改論文的行為,也可以被合理解釋為「依指導教授意見修正技術性瑕疵」,而非掩飾不當行為。
在此情況下,要認定她具有「明知虛構而誣告」的主觀犯意,就會難以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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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法則」——是不是聽起來很熟悉?
Excel Pay 裡的「小沈1500」也被認定是金錢往來,理由同樣不是來自具體證據,而是基於
同一套「經驗法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