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zjucka (JACK)
2025-08-01 23:48:57根據《條約締結法》第三條條文規範
與外國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條約或協定,涉及下列事項之一者,應提請立法院審議通過後
,始得生效:
一、變更國土。
二、主權讓與、承認或放棄。
三、締結同盟或承認交戰狀態。
四、重大財政負擔。
五、重大政治影響。
六、與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關係。
七、其他依法應提請立法院同意者。
中分龜頭政府真的如傳言要投資美國NT$12兆
相當台灣3年稅收的決議
是跳不過國會追認的,加上犬罷兔也失敗了
無法硬幹
難怪今天開口要在野支持
有沒有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