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HANASUCIA (HANASUCIA)
2025-08-01 22:02:16自由
控遭48公斤小隻女性侵 70公斤男求償150萬被法官打臉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地方法院審理一件少見的「女對男」性侵損害賠償案,70公
斤的溫姓男子指控48公斤賴姓女子性侵他,要求賠償150萬精神、工作損失;南院認為原
告未舉證怎麼被性侵,加上雙方訊息顯示並無真正和解的合意,所以駁回請求。
溫男聲稱,因遭性侵導致心理創傷與工作損失,依民法第184條、第193條與第195條,要
求賴女支付150萬元損害賠償。
但是賴女抗辯,兩人是在網路認識,去年11月30日相約汽車旅館合意性交,否認強姦溫男
,並強調自己身高157公分、體重48公斤,不可能強迫身高170公分、體重超過70公斤者做
什麼事。
溫男還以被性侵為由,多次要錢、辦手機,還騙賴女的母親稱:「性侵罪會判很重要關12
年,一般賠償金要120萬。」不久後,雙方簽下手寫「和解書」,載明「強制性交70萬,
先付2萬,一週後給」,與溫男訴稱的150萬元不符。
法院認為,溫男曾傳訊息給賴母稱:「當然這是在你自己有意願的情況下,願意私下和解
,如果不願意或非自願,就走法律途徑」這顯示若雙方已就和解意思表示合致,原告自不
需再補充此語,顯示雙方並未真正合意。
而且,溫男在兩次言詞辯論庭都沒有出庭,未提出任何證據支持他被性侵,綜合「和解書
」金額矛盾、訊息內容顯示無真正合意,以及原告未盡舉證責任,法院認定其訴求於法無
據,所以駁回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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