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noise (hero)
2025-08-01 18:47:211.媒體來源:
經濟日報
2.記者署名:
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
讓經濟要犯鍾文智給溜了 法評會建議高院法官陳勇松罰俸10個月
4.完整新聞內文:
經濟要犯、連一鮑魚前負責人鍾文智炒作存託憑證(TDR)獲利4億7千萬元,累計刑期30
年5月定讞,發監前棄1億保金潛逃。台灣高等法院去年未延長科技設備監控,且用「審理
單」替代裁定,檢方無法抗告,引爆爭議。法官評鑑委員會今決議,時任審判長邱忠義報
由司法院交付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受命法官陳勇松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
罰款,罰款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10個月。
鍾文智案最高法院今年3月12日判決定讞,隨後傳出鍾失聯的訊息,這才被發現高院早在
去年10月14日即未延長鍾的科技設備監控,逕片面通知辯護人辦理具保程序,3月28日才
補制「略式裁定」公開。當時合議庭以「審理單」裁定鍾文智加保及不延長科技監控,陳
勇松未將裁定宣示或送達,僅由書記官以電話單方告知鍾的辯護人辦理加保。
裁定遭外界質疑未宣示或送達後,邱忠義、陳勇松認為審理單未充分表明合議庭所持理由
,邱忠義兩度在審理單上增補文字,陳勇松並增補審理單所載評議附件。陳後來發現書記
官製作詢問檢察官意見的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內容不完整,指示書記官重新製作完整對話
內容的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並直接抽換。
法評會認為,邱忠義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造成公文書有多種版本附卷,遭受外界質疑
,嚴重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
陳勇松部分,法評會認為他嚴重侵害當事人權益,違反刑事訴訟相關規定,並嚴重侵害檢
察官的抗告權,也未注意維護訴訟程序公平性,情節重大。
法評會認為2人分別違反職務上義務、辦案程序規定,以及法官倫理規範「法官執行職務
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法官執行職務
時,不得有差別待遇行為」、「法官應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及「
法官就承辦之案件不得僅與一方當事人溝通」規定,情節皆重大。
不過法評會認為邱忠義是一時失慮,經評鑑程序後應已記取教訓,他歷年考評紀錄良好,
此次行為固有可議,但不到要懲戒的必要,因此依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報由司
法院交付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但陳勇松身為受命法官,除不當增補審理單及指示書記官抽換公務電話紀錄表,還未依規
定宣示或送達裁定正本,且屢將裁定正本未及時送達檢察官,所為損害法官職位尊嚴、機
關信譽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情節重大,決議應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建議罰俸10個月。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8912133
6.備註:
我不由自主地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