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7-30 16:05:53※ 引述《falomu (瞂雒毣)》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8日電)中國籍殷姓男子涉嫌透過中國人士向聯合國安理會列為
: 制裁法人的北韓萬壽臺創作社購買油畫,販售台灣買家。台北地檢署今天依資恐防制法起
: 訴殷男。由於殷男坦承犯行,檢察官請法院量處適當之刑。
日前判刑結果出爐了
按照「台北地院一一四年度國訴字第一號」刑事判決,主文記載如下:
殷長亮犯間接為指定制裁之法人提供財物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陸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
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
逐出境。
扣案如附表編號九至十三、二十二至二十八、三十一至七十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拾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
附表內容:
1.殷長亮名片
2.房屋租賃契約書
3.北韓畫家介紹名冊
4.韓文印章
5.畫作訂購單(一)
6.畫作訂購單(二)
7.畫作訂購單(三)
8.畫作訂購單(四)
9.原作保證書
10.-12. 古董字畫(北韓畫家畫作)
13. 殷長亮三星A51 5G手機
14. 殷長亮名片
15. 長亮畫廊公司章
16. 李○○郵局存摺
17. 寧○○臺灣銀行存摺
18. 武○○在職證明及擔保函
19.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0. 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
21. 寧○○SAMSUNG Galaxy Tab 48手機
22. 殷長亮電腦硬碟
23. Acer筆電(含充電線)
24. 古董字畫(北韓畫作(一))
25. 古董字畫(北韓畫作(二))
26. 古董字畫(北韓畫作(三))
27. 古董字畫(北韓畫作(四))
28. 古董字畫(北韓畫作(五))
29. 長亮畫廊客戶存根
30. 寧○○iPhone SE手機
31.-72. 古董字畫(北韓畫作)
順帶一提,對於「驅逐出境」處分,法院的說法是:
(一)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刑法第
九十五條定有明文。而中國籍之被告是否為本條所指之外國人,即為首要問題。憲法第三
條固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復依國籍法第二條規定:「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一、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二、出生於父或
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
,或均無國籍者;四、歸化者。」惟為因應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國)與我國事實上分立
,且為不同政治實體之事實,在國境管制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三條第一款對於國民設有
明確之定義規定:「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
地區無戶籍國民。」準此,不符合國民要件者,反面言之,當然即是外國人。是以,中國
人倘未在臺灣設有戶籍者,即非我國國民,而不得享有我國國民之權利(行政院秘書長一
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文意旨參照)。且從刑法第九十五條之
立法意旨,亦應如此解釋。蓋本條規範方式是從國境管制之觀點而發,外國人既係經許可
進入我國領土,倘其觸犯刑責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因其對我國社會秩序已有破
壞,且為免其於刑之執行後,有再犯而對國人權益或社會秩序再生危害之可能性,乃剝奪
其入境之許可,而將其隔離在我國國境之外;此相較於我國國民,於歸國進入國門無須經
政府許可,自有偌大不同。是本條所指之外國人,解釋上除不屬於我國國民者外,基於上
開規範目的,於入境我國須先取得簽證,並獲我國政府許可者,皆屬此之外國人概念範疇
。而中國人入境我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
可辦法等規定均須經我國政府事先許可,而與我國國民有不同之入出境規定,依上揭說明
,解釋上當為本條規範目的下之外國人甚明。
(二)承上,被告為中國籍之人,既未設戶籍於臺灣,是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規定
,不符合我國國民概念,且未持我國護照,其進入我國國境,依上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等規定,並必須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
許可後,始得入境,實際上與我國人民截然有別,依上揭說明,自屬刑法第95條所指外國
人之概念範圍,且該當於本案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之要件。本院審酌被告固為初犯,
然被告涉及間接為指定制裁之法人提供財物罪,罪質嚴重,且侵害我國國家形象嚴重,後
續不能排除有遭國際社會及組織制裁之風險,益見其對國家、社會危害程度不輕;再衡酌
被告來臺事由為探親,有大陸地區人民入出臺灣地區申請書附卷可參,卻違反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活動之規定,非法經營長亮
畫廊,並為本案侵害國家法益之犯行,而未見其入境我國所生之貢獻有高於其對社會秩序
所造成破壞之處;且從本案卷證以觀,被告實有與北韓直接連繫之管道,此種對我國社會
產生嚴重負面影響之情況,亦難認被告於其刑之執行完畢後,在不能經營事業之下,能夠
有所改善。被告及辯護人雖稱因母親寧○○(已取得我國身分證)罹癌,日前並置換人工
膝關節,在臺並無其他子女或親屬,而僅被告得以照顧母親,其與母親之依附關係強烈,
故請求不要將其驅逐出境等語。然臺灣小國寡民,在國際政治現實下,為求國際社會公平
對待,蓽路藍縷,亟其艱辛,但國人辛苦維護之國際形象,卻遭經我國善意開啟國門許其
探親(延期照料),卻入國從事非法活動之被告輕易地破壞,其所為主張縱非全然無據,
但衡酌其所造成之破壞,與其個人私利相較,亦無再容忍其在我國境內繼續居留之必要,
爰參考檢察官應予被告驅逐出境之意見,並綜合上情,認被告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驅逐出
境之必要。
結果被指是假藉探望是中華民國國民的母親之名義,實則去為北韓賣畫
這未免太好笑了吧...
而且這文還明示「中國人不應享有與中華民國國民相同之權利」
雖然是事實表達無誤,但還是不禁令人有「不怕擦槍走火」的感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