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TBOC (花嚴)》之銘言:
: 柯文哲聲請行使罷免投票遭駁 法院:未達重大損害
其實這就是法院埋下的伏筆,
選舉罷免權被剝奪,不是重大損害。
新聞資料表示,憲法第17條所保障的選舉權與罷免權,除憲法明定事項外,並不具備特定
的實體法保障內涵,應由立法者立法建立完整選舉及罷免法制後,憲法所保障的選舉權與
罷免權始得以具體化。
所以,除非立法規定,選舉罷免權的保障才具體化,不然就是空中樓閣。
但如果立法院現在強推,行政機關會有何反應.......
侵害行政權、增加預算支出、排擠國防預算.....
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