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maniaque (maniaque)
2025-07-21 18:52:02※ 引述《tiger911 (胖虎)》之銘言:
: 新光集團事業橫跨金控、百貨、瓦斯、紡織、醫療、公益基金會等領域,整體市值超過
: 5000億元。吳火獅過世前雖透過生前贈與、信託及財產規劃處理名下財產,外界推估其身
: 價高達千億元,但申報遺產稅時僅繳納300多萬元,以此推算實際遺產為數億元。
:
這個局啊,
正宮跟子女,都不知道布了多久啦~~~
鄉民就準備好餅乾飲料,來看豬羊變色
先看一下 遺產及贈與稅法(82.7.9)
吳火獅是民國 75 年過世,適用法條是 70年版,
比對過遺產稅率這一塊跟82年版差不多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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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遺產稅按被繼承人死亡時,依本法規定計算之遺產總額,減除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
定之各項扣除額及第十八條規定之免稅額後之課稅遺產淨額,依左列規定稅率課徵之:
一、三十萬元以下者,課徵百分之二。
二、超過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
三、超過六十萬元至一百一十四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五。
四、超過一百一十四萬元至一百六十二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七。
五、超過一百六十二萬至二百一十六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九。
六、超過二百一十六萬元至二百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一。
七、超過二百七十萬元至三百五十一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四。
八、超過三百五十一萬元至四百零八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十七。
九、超過四百零八萬元至五百一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
十、超過五百一十萬元至七百六十五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三。
十一、超過七百六十五萬元至一千零二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二十六。
十二、超過一千零二十萬元至一千四百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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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是採累進稅率,所以得分別加總計算
由於新聞基本上只寫 "遺產稅 300多萬" ,
以遺產稅 "350萬"作為試算基數
試算結果,扣除那些 Lili koko 的扣除額呢
可課稅的遺產額,
大概就落在 "新台幣一千六百八十七萬"範圍
吳火獅檯面上有 4子2女為第一順位繼承人 ,
加上配偶吳梁桂蘭,總共七位
那若遺囑已經將遺產指定分配給4子2女以及配偶
那,陳麗如小姐
"僅能爭取特留分", 亦即"應繼分的 1/2"
也就是 1/(4+2+1+1)*1/2 =1/16
一千六百多萬的遺產,乘以 1/16 ,剩多少???
"一百多萬而已"
若今天是無遺囑,由子女跟配偶採遺產分配協議方式
那陳小姐可繼承份額則變為 1/(4+2+1+1) = 1/8
就大概最多 "三百多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