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7-21 13:23:11※ 引述《bluehttp (公鯊小)》之銘言:
: 風傳媒 易軍堯
: 台中市19日發生一起死亡意外,一名1歲男童在地下室機械車位遭夾傷、頭部重創送醫不
: 治,警方接手調查後發現,竟是其他車主在操作按鈕前,沒有注意到有人在設備範圍內導
: 致悲劇發生,該停車場事後更被發現「無機械車位許可證」。
這樣子說的話,「過失致死」的罪責要算在誰的身上?是觸發機關的「其他車主」、當時
負責看顧該停車場的值勤社員,或是負責設計的廠商?
理論上應是前者的機率來得高,但能代表停車場管理方或廠商沒有責任嗎?
而且這種停車場要架設,至少需要有安全機制
目前已知,同一個停車格數年前曾鬧出「夾成三明治」(令下層車輛車頂嚴重受損),但
當時沒有人命傷亡、廠商也賠償了事
如今新出現「沒有准證」的情形,在正常狀況下,多會禁止涉及的停車格範圍繼續使用,
以靜待調查
(這部分,都發局已貼上「勒令停止使用」公告)
但既然有這前車之鑒,難道是真的沒有補救措施,防止類似事件重演嗎?
說是「設計不良」,這已經是明知有瑕疵的表現
但從表面上看來,應該是在還沒修正之下,就繼續開放住戶使用
不管是否確實無知,事情既然都發生了
追責必定也會進行下去,只希望涉案人等有心理準備來扛責,不要想著逃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