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718/2998544.htm
新聞裡寫到了本次修法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先不看針對未滿18歲或7歲的部分
先來看一般刑法修法前的
刑法271 殺人罪
1.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276 過失致死罪
1.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277 傷害罪
1.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人罪是明知可能死亡 故意為之
舉例來說就是開槍殺人之類的
過失致死罪是無意或過失 而導致死亡
舉例來說就是開車不小心撞死人
傷害致死罪是故意傷害 卻導致死亡
舉例來說就是可能甩人臉頰一巴掌 沒想要他死 結果對方死亡之類的
回到新聞裡這次修法內容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兒童凌虐而殺人罪就是明知兒童可能死亡 故意為之
=> 死刑或無期徒刑
舉例來說像是凱凱這種指甲被拔 全身多處瘀傷 甚至骨頭被打到變形了
明顯想要弄死人這種
對兒童凌虐而致死罪就是原本只想凌虐給兒童傷害 沒想要他死 卻導致兒童死亡
=> 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舉例來說像是打屁股或是打手心 導致兒童死亡
一般體罰導致死亡
我看新聞稿 簡單歸類就是如下
(有誤還請多見諒更正 謝謝)
本次修法後
死刑
非虐待殺童 無期徒刑
(路上開槍殺死之類) 十年以上 並加重1/2
虐待殺童 死刑
(凱凱案之類的) 無期徒刑
死刑
虐童致死 無期徒刑
(一般體罰致死) 十年以上
死刑
虐童致死(營利單位) 無期徒刑
(托兒所一般體罰致死之類) 12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