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之銘言:
: ETtoday新聞雲
: 快訊/「剴剴條款」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可判死 邱議瑩二讀投同意
: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 男童「剴剴」2023年遭保母姐妹劉彩萱、劉若琳虐死案讓國人重新檢討相關刑責問題。立
: 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藍白併案的《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條文修正草案「再修
: 正動議版」,加重對未滿7歲幼童犯下殺人罪與傷害罪的刑責;未來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
: 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
: 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立法院18日召開院會,處理上述《刑法》修正草案。民眾黨團表示,鑒於依據《民法》第
: 13條第1項,未滿7歲之人並無行為能力,殺害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之人
: 、以凌虐方式致未滿7歲之人於死或重傷,惡性極為重大,有必要加重處罰,並增訂死刑
: 刑罰手段。
: 該案中午12時半許在立法院會進行二讀表決,結果為出席委員105人,贊成60、反對45,
: 贊成者多數通過,按贊成者包括民進黨立委邱議瑩。三讀表決結果為,出席委員59人,贊
: 成59、反對0,贊成者多數。立法院長韓國瑜兼會議主席韓國瑜宣告通過。
: 修正草案新增第272條之1,第一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2
: 分之1」;第二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
: 無期徒刑」;第三項是「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四、「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
: 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71條第一項即為「殺人罪」。
: 在《刑法》第286條部分,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
: 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6條第二項,「意
: 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上述法案並
: 未修正,但《刑法》第286條第三項則改為,「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
: 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
: 另修改《刑法》第286條第四項、第五項,並新增第六項與第七項。第四項、「對於7歲以
: 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 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項、「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二
: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
: 徒刑」。
: 第六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
: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
: 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
: 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 換句話說,對於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
: 徒刑;以意圖營利而對於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
: 以上有期徒刑。
: ETtoday新聞網提醒您:
: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 拒絕兒虐,請撥打110、113。
: 攜(殺)子自殺警語語範例:尊重兒少生命權,愛孩子請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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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50718/2998544.htm
: 備註:
: 咦~怎麼有一個跑票了~這下會不會觸怒黨主熄~未來剝奪市長初選資格了呢?
: 五樓魯肥宅很喜歡小孩子~常帶糖果餅乾去公園請小孩子吃~也因此進出警察局無數次~
: 哩來貢跨麥咧虐殺這個定義是不是很嚴格~?被告說我只是虐待沒想要殺~是不是就解套了?
這件事情一定要好好記錄起來
別讓大家忘記
綠共全面反對民眾黨辛苦提出的修正案
以綠共那種垃圾無恥調性
幾年後就拿來收割 跟卓榮泰收割柯文哲社宅政績一樣
“民進黨執政時期通過剴剴條款 民進黨最照顧兒少最支持國家未來棟樑”
這種口號幾年後選舉大概就出來騙人了
幹你媽的垃圾綠共
勿忘今日為了反而反 只顧爭權奪利心中沒有國家未來的垃圾綠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