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快訊/「剴剴條款」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

作者: palajuice (芭樂好好吃)   2025-07-18 12:44:04
ETtoday新聞雲
快訊/「剴剴條款」通過!虐殺7歲以下童可判死 邱議瑩二讀投同意
記者蘇晏男/台北報導
男童「剴剴」2023年遭保母姐妹劉彩萱、劉若琳虐死案讓國人重新檢討相關刑責問題。立
法院今(18日)三讀通過藍白併案的《刑法》第272條之1及第286條條文修正草案「再修
正動議版」,加重對未滿7歲幼童犯下殺人罪與傷害罪的刑責;未來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
凌虐方式犯「殺人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因而「致人於
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18日召開院會,處理上述《刑法》修正草案。民眾黨團表示,鑒於依據《民法》第
13條第1項,未滿7歲之人並無行為能力,殺害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殺害未滿7歲之人
、以凌虐方式致未滿7歲之人於死或重傷,惡性極為重大,有必要加重處罰,並增訂死刑
刑罰手段。
該案中午12時半許在立法院會進行二讀表決,結果為出席委員105人,贊成60、反對45,
贊成者多數通過,按贊成者包括民進黨立委邱議瑩。三讀表決結果為,出席委員59人,贊
成59、反對0,贊成者多數。立法院長韓國瑜兼會議主席韓國瑜宣告通過。
修正草案新增第272條之1,第一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271條之罪者,加重其刑2
分之1」;第二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271條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
無期徒刑」;第三項是「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四、「預備犯第二項之罪者,處5年以
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271條第一項即為「殺人罪」。
在《刑法》第286條部分,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
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86條第二項,「意
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上述法案並
未修正,但《刑法》第286條第三項則改為,「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
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2分之1」。
另修改《刑法》第286條第四項、第五項,並新增第六項與第七項。第四項、「對於7歲以
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
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五項、「對於7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犯第二
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
徒刑」。
第六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項、「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
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
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
換句話說,對於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意圖營利而對於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2年
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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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咦~怎麼有一個跑票了~這下會不會觸怒黨主熄~未來剝奪市長初選資格了呢?
五樓魯肥宅很喜歡小孩子~常帶糖果餅乾去公園請小孩子吃~也因此進出警察局無數次~
哩來貢跨麥咧虐殺這個定義是不是很嚴格~?被告說我只是虐待沒想要殺~是不是就解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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