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發6000也是立法院三讀 怎發一萬就違憲?

作者: hawick (刺蝟哲學)   2025-07-18 09:18:07
釋字第391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572
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
則祇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
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
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
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
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
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
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
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而現
時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常有在某機關之科目下,刪減總額若干元,細節由該機關自行調整之
決議,亦足以證明預算案之審議與法律案有其根本之差異,在法律案則絕不允許法案通過
,文字或條次由主管機關自行調整之情事。是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
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
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
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
之憲政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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