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7-18 07:49:30連著來談:
※ 引述《ChanHoPark (公園先生)》之銘言:
: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花蓮張姓原住民家族8人被控佯裝罹患精神疾病,長期在花蓮、雙北市等醫療院所住院治
: 療,10年來向台灣人壽等8家公司詐領5500多萬元保險理賠,另詐取938萬多元的健保住院
: 給付,台北地方法院2023年4月18日判8人無罪。檢方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判仍在世的7
: 人無罪確定。
: 高院再依檢察官聲請,將被告的病歷資料先後送請亞東紀念醫院、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
: 鑑定他們住院有無裝病、誇大病情,以及有無住院必要性,結果都函復「拒絕鑑定」。高
: 院認為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的主治醫師、醫療團隊都是受詐騙而安排住院觀察、治療
: 或復健,不構成檢察官所指的詐欺犯行。
說到這「拒絕鑑定」,應該是有難言之隱吧?不然一般上,對於精神科的醫務,一般上應
該會受理並協助啊?
且「精神病」這東西,表面上是真的看不出有無詐病之事,但不代表沒有辦法啊?
只是說第一審判決中,提到的被告們之辯詞,總感覺有點古怪:(以下都用與張某的關係
來談)
一、二姊夫、丈夫的胞妹:都坦承犯罪
二、張某本人:
我在醫生前都是說實話,我是請駱○○跟醫生說讓被告楊○○住院治療,沒有要駱○○向
醫生假稱或講的誇張,也沒有要被告陳○○看病時說要自殺或誇大。
辯護人:
依衛生福利部統計資料,精神病並非罕見,被告張○○確實患有精神疾病而就醫住院,於
九十四年間即曾於花蓮慈濟醫院身心醫學科就診,且被告張○○投保時間晚於同案被告張
○○、陳○○、陳○○、吳○○,且被告張○○於九十一年五月投保後,相隔多年後之九
十七年十月才開始住院,長期經各院醫療團隊診斷為相同病症,足認被告張○○並未詐病
詐保,亦無教唆同案被告詐病詐保之情,不能以住院期間病情改善,推認有詐保之情;至
被告楊○○就讀學時即有精神狀況問題,被告張○○不知同案被告陳○○開始看精神科,
亦不知同案被告陳○○是否罹患精神疾病及是否就醫,被告陳○○係自行投保及申請理賠
,被告張○○並未教唆其他被告以裝病住院方式詐保。
三、女兒:我是真的生病了。
辯護人:
被告楊○○確實罹患精神疾病,經醫院醫師及醫療團隊專業診斷,認有住院必要,並無裝
病詐保。
四、丈夫:我是真的有精神疾病,並持續就診。
辯護人:
被告陳○○於九十五年間即有燒炭輕生之紀錄,無從認被告陳○○每次就診時均有誇大虛
捏之情,亦無從以被告客觀上行動自如即認係主觀上精神正常。
五、二姊:我真的有精神病。
辯護人:
被告陳○○早於九十一年四月間即曾至台北市忠孝醫院精神科、心理科就診,經診斷有非
明示之非器質性睡眠障礙及精神官能性憂鬱症,並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住院治療,迄
至一零三年七月間均規律回診治療,且早於八十三年間已投保,與起訴書所指犯罪時間一
零四年十月相差甚遠,又請領保險理賠僅係合法行使保險契約權利,並無施用詐術,證人
張○○、陳○○間之LINE對話,僅屬個人推測之詞,不足證明被告陳○○犯罪。
六、三姊:
我前因母親過世及精神狀態不好無法調適,於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一次因精神疾病
看診,我在住院時有吃藥治療,有人安撫會放鬆心情,我也不想有這種病。
辯護人:
被告陳○○早於九十一年間投保,投保後十年間均未曾出險理賠,嗣遭雇主惡意解雇調解
不成,遂出現疑似憂鬱症徵狀,亦因與配偶相處不睦,懷疑配偶外遇致病情日趨嚴重,於
九十八年底定期門診治療,於一零一年間經醫師建議住院治療,且被告陳○○住院之護理
紀錄中均有提到其壓力來源,又證人陳○○、舍珊○○與被告陳○○間因家族遺產爭議涉
訟,難認非挾怨杜撰不實之事檢舉,起訴書所提證據不足證明被告陳○○有施用詐術。
七、三姊夫:我十幾年前覺得會想跳樓、自殺,才去看醫生。
辯護人:
被各吳○○早於九十一年間及投保,七年內均未出險理賠,倘有意詐保,何須隱忍七年浪
費大筆保費,且被告吳○○於九十八年發病後,經醫生診斷有憂鬱症且有住院必要,並無
陷醫師於錯誤之能力。
這些讀起來,就是「本來就有狀況了」、「不可能裝病」之類的
但檢察官卻仍堅持要公訴、上訴,在碰壁了之後不知道會怎樣想?
無論如何,對「詐保」問題的應對,看來的確很麻煩...
※ 引述《jayyen7 (小傑)》之銘言:
: 之前實習的時候就有遇到啦
: 在醫院完全感覺不出異常
: 但父母幫他投保一堆
: 住院一天可以領一萬塊左右
: 光靠這樣月薪就破三十萬啦
: 但問題是只要有傷人自傷之虞
: 哪個醫師敢不收?
: 要是出了什麼事
: 家屬來鬧多麻煩
: 所以現在保險都不大樂意賠這種的了
這得先看全民健保的業務,是否涵蓋「精神科」
如果沒有排除,受理保險公司一旦選擇不理賠,就會被告上法院,請求依約執行,到時程
序拉長了,自然對他們不利...
而且,這也涉及「就醫權」的問題
往往讓醫師、護理師陷入兩難(不收會被指「見死不救」),未來大概只能從立法下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