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什麼?
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4003
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
第 3 條
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或交易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短期間內頻繁申請開立存款帳戶或設定約定帳號,且無法提出合理說
明者。
二、開戶人申請之交易功能與其年齡或背景顯不相當者。
三、開戶人提供之聯絡資料均無法以合理之方式查證者。
四、存款帳戶經金融機構或民眾通知,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五、存款帳戶內常有多筆小額轉出入交易,近似測試行為者。
六、短期間內密集使用存款業務機構之電子服務或設備,與開戶人日常交
易習慣明顯不符者。
七、存款帳戶久未往來,突有異常交易者。
八、開戶人所留存之聯絡電話與同一存款業務機構內其他警示存款帳戶之
開戶人所留存之聯絡電話相同,疑為犯罪行為人使用者。
九、存款帳戶所連結之虛擬帳號,於一定期間內多次被列為警示虛擬帳號
者。
十、存款帳戶有銀行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所列表徵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
交易者。
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存款業務機構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
款帳戶或交易者。
第 16 條
存款帳戶經認定為疑似涉及詐欺犯罪之異常存款帳戶者,存款業務機構應
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強化確認開戶人身分,並得採取對
開戶人身分持續審查、暫停存入或提領、匯出款項、暫停全部或部分
交易功能、拒絕建立業務關係或提供服務等控管措施,並得向司法警
察機關通報。
二、如虛擬帳號經列為警示,存款業務機構應暫停該虛擬帳號全部之交易
功能,將該虛擬帳號對應之存款帳戶中之金額予以圈存,後續該虛擬
帳號之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之存款業務機構或電子支付機
構,若無該虛擬帳號相對應之轉出帳戶可供退匯,存款業務機構應圈
存該虛擬帳號之金額。存款業務機構並應即通知開戶人對該虛擬帳號
之使用者進行相關管控措施。
三、依洗錢防制法等相關法令規定之處理措施。
存款業務機構依前項規定通報司法警察機關時,應以電話、傳真、電子郵
件、電子化平台或其他可行方式為之,並依相關要求提供疑似涉及詐欺犯
罪之異常存款帳戶之文件、開戶人之身分資訊、相關交易紀錄或其他依該
通報方式應提供之文件。
憑這個規定
還有憑一堆高能存戶,不給領錢就申訴,領了被騙走就告銀行的案例,懂嗎?
還有喔,你拿給銀行鈔票硬幣的「物權」,在存進去後就是銀行的了
你只是對銀行取得一個基於消費寄託契約所生的存款「債權」而已
如果看不懂,就去唸點書再來吠,好嗎?
※ 引述《g7a7n7 (優文製造機)》之銘言
: 牠馬的自己的錢存銀行牠們從來不哭腰
: 還加碼要你買理財商品
: 但怎麼一到要領錢的時候就一堆機八幹?
: 藉口詐騙來”關心”你要問理由
: 馬逼我的東西欸是要申報個刁?
: 可以說拎北要領現鈔回去放床底干你屁事嗎?
: 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