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民主程序應該是這樣啦
立院通過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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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覺得做不到,10日內提出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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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5日內作成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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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原決議且出席立委達到2/3以上,行政院長應該【接受決議】或【辭職】
意思就是說,行政立法權力之爭,民主國家來看很正常
而國家也有制定一套制度讓你去argue
但今天台灣的現象是,立法院通過法案,行政院不贊成
他不覆議也不執行,就直接跟你講你違憲
??
違憲是大法官的事情,不是你行政院長說說就違憲餒
有夠搞笑
制度就在那邊,到底是誰在破壞制度,一目瞭然
※ 引述《WayneTsai (韋恩蔡)》之銘言:
: 呃 我想知道 可以一個人說1萬不發就真的不發喔
: 真的可以這樣 ?台灣有人有這麼大的權力嗎?
: 那這樣 立院的存在是幹嘛用的 ?
: 我法盲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