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製圖恐嚇檢察官!工程師等2人抗告失敗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25-07-16 12:57:53
這次起訴的罪名都不是5年以上,
所以羈押的所有理由都需要有事實足認,
你看A用B的圖改,這就是事實。
大概94John,自由心證。
不爽,你也不能抗告了。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第 101-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
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大罷免大成功後,
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
自由公理正義都回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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