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想問,希望有法律專業解答一下
現在基本法律都是無罪推定為原則
這個原則基本就是害怕國家機器羅織入罪
所以基本上刑責
不是去跟檢察官說我有罪就起訴
或是法院判定用自白說我有罪就定罪
這是我法盲的理解啦
但最近感覺台灣司法好像不是這麼回事
通常自白有配合是減刑裁量
意思是證據已經攤開
是就你幹的,但有些地方譬如上游是誰
跟你配合的是誰你講出來
而且跟證據符合,這個自白就有讓法官認為態度良好
有減刑的可能
反之,假如證據都7788了
你後面又翻供刑責可能就拉滿
這樣理解沒問題吧?
所以我就有點想問
到底什麼樣的檢察官才會很在意自白?
還是有我法盲不懂自白對刑事有其他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