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棒打啃老哥不治弟自首 父母求情台中地院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7-15 10:54:29
※ 引述《yukihira (△_△▲)》之銘言:
: (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14日電)
: 台中游姓男子看到哥哥向母親討錢不成又持酒瓶攻擊,游男遂以球棒追打,哥哥傷重不治
: ;一審考量游男犯後自首,且父母審理期間希望從輕發落,依照殺人罪減刑,判3年徒刑
: 推 ISNAKEI: 檢察官該做事了吧 還不上訴 118.171.140.174 07/14 21:51
在說這種話之前,得先看台中地院一一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零號刑事判決摘要中,提到
的量刑事由:
一、減刑考量:
(一)自首
本院衡酌:在被告向到場警員坦承其本案犯行前,並沒有任何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
有相當證據在客觀上可合理懷疑被告為本案犯罪之行為人,且被告於犯案後留在現場,並
主動接受調查、裁判,使犯罪事實得以早日發覺確定,節省檢警偵查之勞費,避免因殺人
嫌犯逃竄各地,可能引發社會人心恐懼等情,符合自首要件,依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減輕
其刑。
(二)情堪憫恕
本件被害人長期以來對父母索取金錢無度,同居之家人對其因索討不到金錢而有家庭暴力
之行徑,深感害怕與無奈,甚至連家人可以安身立命之房子,亦因先前為被害人借貸而設
定抵押權,遭債權人聲請查封登記,父親之存款亦遭法院核發收取命令,一家人均因被害
人需索無度而陷入經濟困境,反覆承受被害人之情緒勒索與家庭暴力,被告長期承受如此
之壓力,於案發當日返家,發現家中物品又遭被害人破壞,甚至被害人持破碎酒瓶欲攻擊
母親,因不堪其擾且憤怒難平,而萌生殺害被害人之想法,始釀成本案手足相殘之人倫悲
劇,及被告於犯後留在現場自首犯行,深感愧疚及悔悟,其過程中所受的壓力及痛苦,非
外人所能想像,且其等父母於本院審理中亦表示,希望法院高抬貴手,對被告從輕量刑等
語,足見被告所為,顯與一般殺人案件是出於怨隙、逞兇鬥狠、財務糾紛或隨機殺人的動
機、手段有別。本院斟酌上情,認本案縱然科以依自首規定減刑後之最低法定本刑(即五
年有期徒刑),仍有情輕法重之虞,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的同情,堪予憫恕,依刑法第
五十九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
二、其他考量:
本院審酌
(一)被告與被害人為同居之兄弟關係,雙方相處不睦,被告為高職肄業,智識程度尚佳,
應能理性處理與被害人相處事宜,卻持木質棒球棍毆打被害人多下,造成被害人死亡,被
害人於過程中應受有相當之痛苦,被告之行為應予非難;
(二)被告係因被害人長期對家人需索無度,已倍感無力,加以案發當日返家目睹被害人除
破壞家中物品外,竟持破碎酒瓶欲攻擊母親,在此壓力下殺害被害人以求全家獲得解脫,
其犯罪動機、目的,實與逞兇鬥很、情殺、財殺等犯罪不同,所受刺激亦與一般僅因小忿
即殺害他人之情形有別,應給予較輕之評價;
(三)被告犯後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目前從事印刷業,晚上
開計程車,未婚、無子女,收入需貼補家用、扶養父母,及其前科素行
等一切情狀,並斟酌檢辯雙方對量刑所表示之意見,而為本案量刑。
而當初在裁定不行國民參與審判時,已經提到只剩下「量刑」有爭議,對其他部分(尤其
是犯罪事實、證據等)沒有多加狡辯
且「殺人」不管是否附帶家暴,都是公訴之罪
除非家屬認為量刑不當、需要檢察官干涉家事,否則「就此算了」應該會來得更好。
只是說起來,哥哥本來還有兒女要撫養
但弟弟卻還要和父母一起負擔這個責任,這從表面上看來,一點都不太值得
然而生命既已逝去,一切只能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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