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7-09 07:30:00※ 引述《Omnitrix (?)》之銘言:
: 看著救援船翻覆,白白送死的畫面,超難過QQ..
: 明顯送死行為,警消還是要嘗試救援嗎?
: 救人的前提,要先保證自己的安全吧,這樣賠進去...QQ
: 是有法規規定,不去犯法嗎,還是事後民情壓力嗎?
: 現場的狀況,明顯派再多救援船過去,都是翻覆的結果,為什麼要去QQ
(中略)
: 明顯送死行為,警消還是要嘗試救援嗎?
: 有卦?
: → xbit: 不救人一定社死,這社會很g8的 36.238.152.187 07/09 06:48
個人倒是覺得,目前的癥結有點怪:
一、如果選擇不去施救,造成溺水者死亡:
溺水者方(即其家屬,下同)就會怪罪當局不救人、附近警示牌不明顯云云,甚至會
不惜花費時間、金錢,去循《國家賠償法》(下稱「該法」)程序展開訴訟(不過是
否有機會成功,在這邊不談)
二、如果選擇去施救,但遭遇失敗而殉職:
施救者方可能會不滿溺水者「以身犯險」的行為,這不僅自私(加重他人負擔)、也
非正義之舉;然而從法律角度看來,沒有「公家機關(消防局、義消隊)向溺水者方
」求償的說法,因此推定要從《民法》的角度處理
(至於選擇去施救、且救援成功的部分,本文也不提)
只不過,該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項已經明示:
「(第一項)
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人身自由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項)
第一項……情形,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經管理機關、受委託管理
之民間團體或個人已就使用該設施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而人民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
活動,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溺水者方是否會不理第四項,這要看「臨場發揮」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