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這個新聞鬧得沸沸揚揚,可是看新聞又覺得很多地方有違和感,想提出一些疑惑,可以跟板上的各位大大集思廣益一下。
1.新聞上寫說大姐在一月的時候就已經請李姓債主幫忙去當舖代償5萬元的款項。
所以李姓債主在一月份以前就已經有跟黃大姐有金錢上的來往,而且是債主的身分,所以黃大姐經濟產生缺口,應該遠早於新聞所報的五月才開始的黃金投資才對。
2.當舖說六月的時候,黃大姐跟二姐去當舖典當了一台汽車兩台機車共13萬元,然後這個月月初去把車子拖走,想請問班上從事當舖的大大,因為拖走的時間新聞上是寫1號,合理推斷不到一個月,請問典當後聯絡不到人,因此不到一個月就把車子拖走是合理的嗎?
3.違約金的部分,新聞上是寫說,因為戶頭變成警示戶,所以要賠償違約金,如果是張同學被提報警示戶,那為何是黃家要賠償違約金呢?也有新聞報導是黃家的帳戶變成警示戶,如果是張同學涉嫌詐欺,導致戶頭變成警示戶,銀行查詢款項是轉給黃家,導致戶頭變成圈存,那也不是警示戶,大概一個禮拜就可以恢復戶頭了;如果是黃家變成警示戶,那代表是三方詐騙,有人去提告黃家詐欺,可是目前新聞上也沒有提到這點,所以整個事件看起來就很撲朔迷離。
還請各位大大集思廣益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