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EOMing (敏)
2025-07-05 15:47:14※ 引述《leokoung (Hey)》之銘言
: 先說結論:最後偏向不起訴處分。
: 個資法分(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規範,然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明確
: 規範「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不在此限。
: 本案都是「公開」資料,根本無涉個資法規定。
: 其次,恐嚇危安罪,因為是非告訴乃論,有人舉發,檢察單位就是要辦,惟恐嚇危安(刑
: § 151)成立要件為「危害事項「直接」或「間接」通知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即已足,
: 若僅在外揚言未直接對本人恐嚇則不成立」。
: 恐嚇很主觀,你覺得被嚇到就嚇到,但如何判斷是法官裁量。
: 先不說血債血償怎麼償,套一句最夯用語:「你沒害人你怕什麼」。
: 檢察官最好下莊是不起訴處分,如果真要弄丟給法院頭痛,高機率「合理」裁判是免訴裁
: 判啦...
太多吐槽點了
懶得糾錯
藍國蔥卡提諾法學派的法學素養
可見一斑 笑一笑就好
在此說說筆者對於本案的看法
估計此案的「潛在事實」
可能涉及新修正的刑法第172-3條
關於妨害司法公正罪
意圖使法官、檢察官不為一定或為一定之
裁判、處分、終結偵查、上訴、抗告或
指揮執行之命令,
在司法案件偵查、審判或執行中,
利用職務、身分或地位之影響力
對法官、檢察官或其指揮監督長官
為不法關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條龍製圖 搭配小草轉貼加評語
利用政黨地位之輿論影響力
對法官、檢察官就京華城案
為不法關說
法諺有云:「陽光是最好的警察」,司法
關說既藉不可見光之人情世故為手段,
企圖影響個案之決定,其最有效之規範方式
即係強令其公開。
在重人情世故之華人社會氛圍下,關說或
美其名謂關切者幾無所不在,故關說定義上
應儘可能涵蓋最大範圍。
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
nodeid=6590&pid=182947
諷刺的是
本案關說手段
竟是攤在大太陽底下
借由披露檢察官及法官的長相及姓名等個資
企圖用公告示眾給眾人指指點點的千夫所指方式
來妨害司法公正
而躲在千夫背後的藏鏡人
或許逃避的掉用民代職務或身分直接關說的旋轉門
但小巷後門操縱民眾干預司法的法律門
終究是被火眼金睛的法律人給看穿
戴姓工程師的此地無銀
便是最佳鐵證
藍白不僅成功推台《偽造及惡意連署罪》、
《妨害司法公正罪》
或許更進一步用以身試法的方式
來給台灣人民普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