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mmi (raikkonen)
2025-07-05 14:49:19在下法盲啦
借題問一下
既然現行制度有這麼多行政介入司法的疑慮,那是否能修法,
改成檢察總長由檢察官直選。
但是這樣時間久了可能會有行政怠惰的疑慮,那就讓檢察總長
下設個類似秘書長的職位,由法務部長指派。
人事的調動只有檢察總長有權力,秘書長僅監督檢察體系內的
運作,而法務部長只管檢察機構之內規,必要時也可以彈劾檢
察總長,彈劾後再次由全體檢察官直選。
至於如果有大規模檢察官犯案怎麼辦?那乾脆恢復特偵組,但
是附帶條件,例如特偵組的人員以任務制,案件結束就回至原
單位,加上特偵組偵查結束後,地檢署可以再次偵辦,然後起
訴時由特偵組及地檢署共同起訴。
這樣的制度可行嗎?有需要動用到修憲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