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eokoung (garry)
2025-07-05 12:26:41先說結論:最後偏向不起訴處分。
個資法分(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規範,然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明確規範「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不在此限。
本案都是「公開」資料,根本無涉個資法規定。
其次,恐嚇危安罪,因為是非告訴乃論,有人舉發,檢察單位就是要辦,惟恐嚇危安(刑§151)成立要件為「危害事項「直接」或「間接」通知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即已足,若僅在外揚言未直接對本人恐嚇則不成立」。
恐嚇很主觀,你覺得被嚇到就嚇到,但如何判斷是法官裁量。
先不說血債血償怎麼償,套一句最夯用語:「你沒害人你怕什麼」。
檢察官最好下莊是不起訴處分,如果真要弄丟給法院頭痛,高機率「合理」裁判是免訴裁判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