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

作者: theskyofblue (天空藍)   2025-07-05 11:34:41
※ 引述《westdoorcard (West)》之銘言:
: ETtoday新聞雲
: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
: 2025年07月5日 10:18
: 記者黃哲民、莊智勝/台北報導
: 臉書粉專「迷因台式民主」版主因張貼針對京華城案檢察官仇恨性圖文,而引起北檢火

: 極偵辦,並迅速查出版主身分就是戴姓工程師,隨後將其傳喚到案;另檢方發現,台中

: 對情侶檔周男、林女涉嫌將戴男發布的檢察官圖文加工合成血跡後轉貼,因此同樣火速

: 人帶回偵辦。全案訊後遭檢方聲押,並由北院先後於4日深夜、5日凌晨將林女、戴男裁

: 押禁見,而周男則獲請回。
: 北院今(5日)針對林女羈押理由,提出4點說明:
: 一、被告林女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卷證等足稽,可認

: 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被告林女)、個人資料保護法

: 條第1項、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 二、本件到案被告間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三、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短期內再犯同種類犯罪之虞。
: 四、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後,為保全

: ,以及預防被告再犯恐嚇之同種類犯罪,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證人,以及預防

: 再犯同種類犯罪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
匿?
: 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故認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而認有羈押必要。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將被

: 押於台北(女子)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3fnews_id=299
07
: 北院給出四大理由 打臉那些說不需要羈押的鄉民
「二、本件到案被告間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又來這套?
供述不一加上又串供事實?
分享用公開資訊製作的圖文
另外一個人轉發變成勾串共犯?
先說犯了什麼罪才有共不共犯的問題吧
還是現在倒著查案
都先用後面轉發的人加的「註解」
往前追究做圖的人的責任?
每天轉發造謠貼圖貼文的這麼多
那轉發者當中如果上千人
其中有任何人有違法嫌疑就整串全雞鴨起來?
「三、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短期內再犯同種類犯罪之虞。」
預防性雞鴨?
「四、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後,為保全
證據,以及預防被告再犯恐嚇之同種類犯罪」
做圖加分享這比例原則是雞鴨?
加上預防性雞鴨again
台灣是民主國家?
這是一夕回到解放前?
還是一夕搶先體驗被統一後?
真的是比扯鈴還扯了哦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