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

作者: ainor (><)   2025-07-05 11:20:09
: 北院今(5日)針對林女羈押理由,提出4點說明:
: 一、被告林女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卷證等足稽,可認被告
: 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被告林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
: 條第1項、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 二、本件到案被告間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三、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短期內再犯同種類犯罪之虞。
: 四、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後,為保全證據
: ,以及預防被告再犯恐嚇之同種類犯罪,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證人,以及預防被告
: 再犯同種類犯罪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時
: 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故認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而認有羈押必要。爰依
四大理由真的很好用
你和某路人剛好都不簽聯絡簿
1.犯罪嫌疑重大,看來就沒簽
2.跟路人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3.短期可能又不簽聯絡簿
4.比例原則加權500%
不簽聯絡簿這種重罪
雖然只是工程師和護理師之類的一般人
但一定比那種a幾百億的人會跑
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而認有羈押必要
大雞鴨 大罷免 大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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