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人民做很多行為,都是看司法機關的底線在哪?
由長期累積的法院判決,建構出人民對於法律信任的界線,
然後現在.......
除了法院判決外,還要加入有沒有黨證這個因素,
你不能說為何黨行,你不可以,
因為你沒有黨證~~~~~~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恐嚇危安非告訴乃論,
青鳥行動直接做成靈堂拜,北檢有行動嗎?
個資法構成要件符合嗎?主體是機關嗎?羈押可是要顯有犯罪嫌疑。
至少要等大罷免大成功後,立法局立法給你授權,
現在連法律保留都不管了是吧~~~~
※ 引述《winterson (含淚復活長期持續更新)》之銘言:
: 當年馬英九被丟皮鞋
: 已經不是被恐嚇而是直接被攻擊了
: 照政黑的邏輯是攻擊國家了吧
: 丟皮鞋的人一定有共犯會勾結串供
: 馬英九應該讓丟皮鞋的吃雞鴨飯才對
: 結果就放掉了,最後丟皮鞋也被判無罪
: 民進黨現在就是看在野黨沒有
: 反正我用司法惡搞反對的人
: 你們在野黨也只敢不痛不癢抗議一下
: 在野勢力根本不敢升級衝突
: 反觀當年馬英九大概是覺得這樣搞
: 民進黨一定就撿到槍沒完沒了了
: 而且馬英九還要臉
: 難怪兩任當完政權就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