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作者: violetking (夢想就在前方(♂))   2025-07-05 09:25:24
刑事訴訟法第 十 章 被告之羈押
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個資法
第 五 章 罰則
第 4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
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
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
金。
第6條
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15條 第16條 都是公務機關違反
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
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
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不是客體不合,就是主體不合,
構成要件就不合
居然羈押。
重要是我們媒體,鏡檢,泣檢,三民自整天在洩漏個資,
就因為對象是檢察官就被這樣報復,
公權力可以這樣濫用嗎?
台灣目前還有王法嗎?還是只有王法!!
那些法律人
主張刑法謙抑性的,
現在不發聲,良心是在哪。
那些主張言論最大自由的,
現在不發聲,良心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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