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北院真的批准羈押了……

作者: saltlake (SaltLake)   2025-07-05 02:36:01
※ 引述《kolsir (扣先生)》之銘言:
: 剛剛聲押結果出爐
: 北院用違反個資法批准
: 戴瑞甯、林惠珠羈押禁見
:
: 這年頭真的以前學的法學知識都可以丟掉了
: 活久見,可以看到公權力到處濫用
: 照片來源網路、新聞、名嘴都找到了,
: 還可以用違反個資聲押,
: 重點,北院居然批准了
: 羈押禁見條件三大項哪一項是有達成的啦?
: …
雞鴨三要件?
*****
第 101 條第 1 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
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本條項主文所謂:
經法官訊問後
認為犯罪嫌疑重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
之要件都符合了,才有後列三要件考慮的必要。
前兩項要件都要有「事實」支持才能滿足,但是……
最後一項要件就「不需要事實」,而只需要「有相當當理由認為」……
這就開始考驗法官的「(嚴守司法公正之)專業素養」,或者白話點叫
專業良知。
不過呢,還有刑訴一條可以救濟一下:
*****
第 114 條
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
羈押者,不在此限。
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
大家看見沒:「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意思是你有足夠的錢
交保,法官依定要准你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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