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好像跟最輕刑有關係又不是這麼有關係
查一下羈押要件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
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
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以可以看到,就算是三年以下的
只要認定你是有有逃亡、滅證或串證等情形
那就能羈押,因為只要求符合其中一條
現在問題就是,大家真的能接受把這種開小灶的莫須有開到極限的做法嗎
也就是無論你做了什麼,我覺得你會逃亡或串證就能羈押
甚至條件可以寫成外面有網路無法避免串證這種霸王條款
那這樣的話第三條寫心酸的?
第二條可以這樣判的話那第三條根本沒有存在意義
這就是玩文字遊戲,是鑽文字漏洞搞的霸王條款
法律人真的覺得這樣能服眾?就算可以,你這樣判的話看守所會擠不下你知道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