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ChatGPT 告訴我吃雞鴨的要件

作者: CF661020 (秋風之痕)   2025-07-04 09:09:26
中華民國對於羈押的法律依據與要件,
主要規定於《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至第114條,尤其是第101條與第101-1條為核心條文。
以下為整理說明:
一、羈押的基本法源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1條
二、羈押的實質要件(刑訴法第101條):
法院可以裁定羈押被告,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大類條件:
【A】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犯罪事實與罪重):
犯罪嫌疑重大(即有高度可能性犯罪)
被告所犯為下列重罪之一者:
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恐有逃亡、湮滅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曾經無故不到案有反覆實施同類犯罪之虞
通常符合「犯罪嫌疑重大」與「有羈押必要性」兩要件,法院才得裁定羈押。
三、羈押的必要性要件(刑訴法第101條第1項但書):
除了犯罪嫌疑重大外,還必須具備以下「羈押必要性」之一:
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或類似犯罪的可能性(再犯之虞)
若無羈押之必要,即使犯罪嫌疑重大,也不得羈押。
四、其他注意事項
【1】比例原則(刑訴法第101-1條):
法院應考量是否可以以較輕侵害人身自由之處分替代羈押,例如:
限制住居
限制出境、出海
具保、責付、禁止接觸特定人等
此條規定屬於羈押的替代處分優先原則,強調最小必要性原則。
五、羈押的程序要件:
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院需開庭訊問後,作出裁定(不得書面審)
被告得聲請羈押庭公開(但涉及重大治安、偵查秘密者例外)
六、羈押期間(簡要):
偵查中:初次最多2個月,可聲請延長,每次1月,最多2次
審判中:依各審級不同,但原則上每次延長不得逾2月
結語:
羈押是重大侵害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必須具備:
犯罪嫌疑重大具羈押必要性無其他替代手段足以確保訴訟進行
若缺一,法院即不得准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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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看起來迷式台因這次不知道能夠賺多少國賠的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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