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迷因台式民主》版主貼11檢察官個資恐嚇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5-07-04 08:58:26
恐嚇罪通常不是重罪(最重本刑未達五年以上),所以需搭配以下情形才能羈押
1.
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2.
有勾串證人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
3.
若恐嚇對象是證人、被害人或有證據顯示行為人有持續威脅行為,有可能成立「勾串或影
響偵查」的理由,法院可能裁定羈押並禁見。
實務例子:
若某人用訊息恐嚇前女友「再提分手就殺你」,而該女已報警,行為人仍持續傳訊騷擾,
檢方就可能以「反覆犯行」、「影響被害人陳述意願」為由聲請羈押禁見。
這個人根本上面的這些要件都沒有
就直接被羈押禁見
台灣司法走到這步田地
真的很可悲 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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