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就說很清楚 檢察官是發現真實用證據說話
證據對被告有利或不利都要真實呈現
檢察官本人不能有任何立場
立場不是無罪推定 也不是有罪推定 就是沒有立場才對
所謂無罪推定原則不是用在這裡的
無罪推定原則是指經過完整審判程序定罪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
這概念不是套用到檢察官或者法官的辦案立場上的
就像前面說的 不管檢察官法官
能有的立場就是沒有立場
一切以證據說話
※ 引述《mathlover (mathlover塞性哋@@是他ꨠ)》之銘言:
: 法盲肥宅如我 有一個公司的同事,在FB不對強調一件事:
: 有罪推論是檢察官的工作,
: 而大家常常掛在嘴邊的"無罪推論" 是法官的事。
: 也就是說,只要檢察官有任何懷疑 你自己就要解釋,解釋不出來 就起訴你 ...
: 不知道有沒有法律人可以解釋一下,我同事有沒有唬爛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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