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啦,當檢察官涉及教唆偽證,涉及逼供,涉及偽造證據至影響案件審判
是不是可以多位檢察官進行測謊?
應該誰?哪個單位執行?
檢察官在案件起訴裡面的的角色
可謂權力最高者,可以指揮員警辦案、可以隨時跟嫌疑人製作筆錄,做幾次都沒問題,可以
收押嫌疑人在自己想要的地方,可以隨時跟嫌疑人聊天吃飯搏感情
可以隨時身體接觸,可以隨時放走嫌疑人
法官只需根據檢察官起訴條文進行審理,而且幾乎都會依照檢察官起訴條文做判決
監督檢察官的機制就是檢查首長自己,還有檢察官人事議會、監察院
然後監察院廢到笑,廢到全國皆知的酬庸單位,有個老不死的幾年沒看到人還可以繼續請假
裝死
想請問這樣權利滔天的檢察官,真的沒人可管了嗎?
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