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其實叫人刪照片的都算溫和了!
如果今天不是遇到只會欺善怕惡的脆民!
人家可是可能會直接搬法條出來處理她的!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者,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1萬2千元以下罰鍰。
自強隧道是不是公共場所 → 是
他拍照的行為有沒有引起風波 → 是(滋擾)
結論:拍自強隧道可以直接報警抓起來關。
搞清楚,這裡不是什麼歐美日先進國家!
就算是日本你亂拍照也會被抓起來耶!
何況是台灣!
再來!
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發現或接獲通知,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
患精神疾病者,有明顯傷害他人或自己或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
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其身
分經查明者,應立即通知其保護人或家屬。
什麼?你說對方有沒有精神病你又不知道?
那你能不能假設或懷疑?懷疑總可以吧?
就跟你懷疑對方的口音是中國口音、
長相是中國長相、穿搭是中國穿搭一樣!
那算不算符合疑似的標準 → 是
那有沒有傷害別人?
傷害脆民的感情總有吧? → 是
結論:拍自強隧道可以直接報警強制送醫。
很多人覺得現在已經是準戰爭狀態了欸!
那大家記得戰爭的時候聽說會看到什麼?
把人吊路燈啊!!!
說真的不要說報警抓起來啦!
他沒被抓起來隔天屍體出現在路燈上
我都覺得她很幸運了好嗎?
真的是不懂欣賞台灣民主自由的寶貴!
社維法是台灣賜給我們的寶貴武器,
要善用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