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說了,把殺人犯,交通肇事致死主責,判處死刑槍斃
最重要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社會上其他無辜人民,以及無辜用路人,免受生命被剝奪的風險與傷害,被這些殺過人的犯人傷害甚至是殺死
那第二次的受害人家屬,可以對當初縱放他們出來的司法體系,立法體系以及國家進行提告與要求國賠嗎?
當初輕判殺人犯的歷任法官,是不是也應該連帶一起被淘汰,反正這些法官也不適任了,沒有活在這社會上的必要性
之前有一個殺小姐妹的殺人魔,輕判放出來之後又殺了一個美容小姐
如果一開始就是關到死或槍斃他
就不會出現第三個受害者
這些司法體系內的法官不該死嗎?
不去立法的立法院委員,不提案的司法部門,不該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