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機票哥有偽造文書前科?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6-24 08:56:05
※ 引述《f12sd2e2aa (XS)》之銘言:
: 路人a
: 別瞎掰了
: 你只是知道你報的假案/假的三聯單會讓你再吃上一通刑事套餐而已
: 好要問證據是不是
: 請問報案案號是什麼 這個只要答得出來大家一查根本沒人能抹黑你
: 接受挑戰嗎 偽造文書前科犯鄒歷安先生?
: 機票哥
: 偽造文書案件,二審無罪判決,謝謝
: 路人b
: 二審哪有無罪判決,明明就改判緩刑,你自己的上訴意旨還說承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
: 笑死
: 推 colenken: 法官給緩刑真的是給錯了 這代表這人根本 1.160.108.77 06/24 08:09
: → colenken: 沒有學到教訓 1.160.108.77 06/24 08:10
其實不能這樣說(稍有不準確)
該未附帶條件的「緩刑二年」目前已經執行完畢,因此沒有可能回溯撤銷了...
所提的刑事案件,相信是指台北地院一零七年度審簡上字第一一五號,判決日期是一零七
年八月二十一日
換句話說,「緩刑」至四、五年前,效力已經終了
且既然在該期間內,未因更犯他罪而受到有罪宣告,檢察官復亦未聲請撤銷緩刑,即當視
作執行完畢,不能再追究。
只不過,當事人的說法,說「沒有錯誤」根本是唬爛
緩刑未被撤銷就是無罪,騙騙小孩子就夠了,想混淆視聽?沒門!
順帶一提:
當時該員的犯罪性質,是在其他民事訴訟(涉及「給付房地利益」事件)中,未經對方同
意,即在切結書中,擅加「該屋產權、收益與負擔皆屬乙方(指鄒歷安),與甲方(指吳
○○)無涉」條款
與目前的狀況來看,是兩件不同的事
至於是否構成累犯,則要看執行完畢時間、再犯時間而定,沒有固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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