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imic (螃蟹)
2025-06-17 21:41:04這題 我想法務部 出問題了
一、什麼是「言論免責權」
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1]。」從文字上來看,賦予立法委員在立法院中所做的「言論」、「表決」等行為,可以不對立法院「院外」負責權利。(見圖1)
(一)目的
賦予民意代表在言論上有「免責」的特權,並不是讓立委可以亂罵人,而是為了確保民意代表能充分表達意見,宣達民意,
避免被其他政府部門干涉
發揮民主政治中決策、論辯與監督的功能,
達到為民喉舌的目的。
(二)起源(略過)
(三)免除的責任[3]
此制度讓立委在言論上
不必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及
不受「刑事追訴」,
而「行政責任」,只在立委違反議會自律規則[4]才要負責。即使如此,還是要承擔「政治責任」,而政治責任和人民的「罷免權」有關。罷免權是憲法賦予人民參政權的一種,如果認為立委在院內言論及表決不當,仍可以由「原選區選舉人民」提起罷免案使立委負政治責任[5]。
所以 法務部 應該是違憲囉
企圖利用行政權 干涉民主自由台灣立法委員
在民主政治中決策、論辯與監督的功能,
達到為民喉舌的目的。
對嗎?
我法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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