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雄1歲嬰長期遭生母虐「骨折頭破慘死」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6-15 21:46:12
※ 引述《vntlu ()》之銘言:
: 記者郭玗潔/高雄報導
: 高雄23歲吳姓生母長期對1歲5個月的兒子施虐,不僅持鋁製球棒4度毆打男童,還兩度將
: 他舉高重摔在地,導致男童顱骨粉碎性骨折、全身多處挫傷,送醫不治身亡。期間吳女多
: 次向31歲生父李男表示無法忍受兒子哭鬧、顧不下去,李男竟表示「厚死(給他死)」,對
: 兒子遭虐見死不救。全案經橋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李男雖未參與毆打,仍是共犯,依他
: 犯共同對於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處3年徒刑。可上訴。
按照橋頭地院一一四年度審訴字第七十一號刑事判決中,附錄的橋頭地檢署一一三年度偵
字第二一七零五號起訴書
就傷勢部分的記載,看來有點嚇人...
整理如下:
(一)頭頸部外傷:
  ・顱骨粉碎性骨折(含左顳骨、左頂骨、右頂骨及右枕骨左頂顳骨交接處有1處表淺性
   缺損,範圍2.2乘1.0公分)
(二)內面凹陷性骨折:
  ・橫跨左頂骨、左枕骨及額股粉碎性骨折、左冠狀縫至人字縫,骨折線長13公分
  ・橫跨左右頂骨、矢狀縫及右人字縫,骨折線長18公分
  ・枕骨粉碎性骨折,延伸至顱底近頸部位置,含1骨折線長10公分
  ・左側硬腦膜下腔出血
  ・骨折性腦挫傷(大腦右頂葉後方,範圍1.6乘0.6公分;大腦左頂葉,範圍5.6乘3.5
   公分,下方有1處挫傷性血腫,最大徑2.8公分)
  ・對撞性腦挫傷(大腦左右額葉底部,範圍2.2乘1.6公分)
  ・腦髓腫脹、雙側視網膜出血(左側較為明顯)
(三)頭部多處挫傷及擦挫傷:
  ・枕部中央及左側1處挫傷(範圍8.0乘7.5公分)
  ・左頂部1處挫傷(範圍7.0乘6.5公分)
  ・右頂部1處挫傷(範圍8乘7公分)
  ・右顳枕部1處挫傷(範圍12乘9公分)
  ・右額部至右臉頰外側挫傷(範圍14乘7公分,含右眼眶右眼角外側1處擦傷,範圍0.7
   乘0.3公分)
  ・左額部至左臉頰擦挫傷(範圍12乘5.5公分,含左額部有點狀擦挫傷,上有打點痕,
   範圍3.2乘2.5公分)
  ・左眼角上外側擦挫2傷(略呈旋月狀,範圍1.4乘0.3公分,在左臉頰有一個線狀擦挫
   傷,範圍1.8乘0.2公分)
  ・額部中央挫傷(範圍1乘1公分)
  ・左鼻翼下方擦挫傷(範圍0.8乘0.4公分)
  ・鼻根挫傷(範圍1乘1公分)
  ・鼻根挫傷(範圍1乘1公分)
(四)右上方口腔黏膜破皮(範圍1乘0.5公分)
(五)頸部肌肉明顯出血
(六)軀幹及四肢外傷:
  ・下胸部中央微偏右1處挫傷(範圍1.4乘0.8公分)
  ・左虎口及左食指根部擦挫傷(範圍2.7乘1.2公分)
  ・左膝內側挫傷(範圍2.0乘1.5公分)
看來大概就是:
對小孩子的「痛」,已經沒有感覺、也不在乎,只是起訴書沒說是否為新舊傷痕交叉出現
的結果,因此無法肯定是否為長期凌虐的結果...
: 推 ssisters: 所以社會局這樣就可以無事下樁? 49.216.47.25 06/15 21:22
: → ssisters: 生母獲判死刑嗎?記者寫新聞新聞沒頭沒 49.216.47.25 06/15 21:22
: → ssisters: 尾 爛死了。 49.216.47.25 06/15 21:22
就目前查到的資料看來,生母部分刻正由國民法官審理中
最近亦有針對該方面的審理進度,參照橋頭地院一一四年度國審強處字第七號刑事裁定內
容(本案編號未知):
主文:吳○庭自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節錄)
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一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訊問被告及聽取其辯護人之
意見後,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相關卷證可佐,足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名,罪嫌重大,又
被告涉犯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預期受重刑宣告,規避審判程序進行或脫罪
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辯護意旨雖稱本案被告並無聲請傳喚證人而無
串證之虞等語,然本案目前僅止於協商階段,尚未排定具體審理計畫時程,審酌被告於偵
查中歷次供稱以球棒、曬衣架毆打被害人之何等身體部位,所述前後不一,將來仍有可能
須以證人身分傳喚證人李○諺到庭接受交互詰問以釐清事實之必要,若使被告在外,顯有
與李○諺相互聯繫而為虛偽陳述之高度可能,另被告與李○諺於偵查中均陳稱被告有叫李
○諺將用以毆打被害人之棒球棍丟棄等語,足認二人已有滅證之事實,自有保全被告無法
勾串證人、湮滅證據,以利本案審判程序進行之必要,是本案仍該當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考量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
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受限制之程度,並審酌被告所陳其與家屬經濟能力不佳,能
提出之保證金金額有限等語,對照其所涉罪名、犯罪情形、日後可能遭判處之刑責,尚無
從為有效之擔保,更無從以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故為確保後續審
判之進行,本院認被告現階段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爰裁定被告應自一一
四年六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仍應禁止接見、通信。
再加上早前的「一一四年度國審聲字第一號」刑事裁定(聲請停止羈押案)中,提到的被
告辯詞:
「我有打被害人,但沒有要打死被害人的意思,我不知道被害人會受傷這麼嚴重」
目前看來還無從確定攻防重點
所以不宜說記者沒有寫清楚,而是審理計劃還沒擬定,進而不能對被告為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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