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laptic (無明)
2025-06-13 07:33:54※ 引述《touurtn (vv)》之銘言: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辜仲諒因澄清湖大樓購地案,一審被台北地院判刑7年8月,並
: 限制出境、出海,日前再被增加每天須以法院配發個案手機自拍回傳報到防逃,他隨即聲
: 請短期出境,將以亞洲棒球總會長身分到對岸訪問,台北地院裁定辜若提出1.5億元保證
: 金,准於今(5日)起解禁3天,並責付辜的律師葉建廷與體育署長鄭世忠將人準時帶回。
: 噓 simon9331: 等著瞧,一定潛逃! 223.139.49.177 06/06 14:46
高等法院(由宋松璟法官為首的刑事第二十四庭)已經在昨天掛保證、認為辜氏不會膽敢
「潛逃」
所以裁定檢控方「抗告駁回」了...
節錄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四年度科控抗字第四號刑事裁定(針對的是五月二十七日的裁定,
目前尚未公開):
【抗告意旨】
本件被告三人所涉犯行,業經原審判決分別判處辜仲諒有期徒刑七年八月、張明田有期徒
刑八年、林祥曦有期徒刑九年六月,原審復認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係基本人性,被告三人
面對上開刑責,有逃亡之可能性,然原審僅命被告三人以持個案手機傳送其每日一次拍攝
面部照片報到之方式為監控,是否足以達防免被告逃亡之目的,恐有疑義。被告三人前均
係中國信託銀行、中國信託金控公司等相關企業之高層人員,資力雄厚,人脈豐沛,辜仲
諒於海外更有親友支持網絡,先前亦有滯外不歸之前例,顯有在海外生活無虞之能力。原
審僅命被告三人每日一次拍攝面部照片傳送後完成報到,傳送照片後至翌日再次傳送之間
逾二十二小時,監控空窗期過長,而持用手機拍攝照片監控之方式,亦難達無間斷及確實
掌握被告位置之功能,於本案中尚難達預防被告逃亡、保全刑事審判程序進行之目的,應
再考量其他更適切之科技監控方法或以增加保證金之方式降低逃亡風險。原審未予說明何
以手機拍攝照片即可達防範被告三人逃亡之目的,請將原裁定撤銷,另為適法之裁定。
【法院見解】
經查,被告三人因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審認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第一項
後段之銀行負責人背信罪等罪,於一一四年五月十三日以一零八年度金重訴字第十七號判
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八月、八年、九年六月。原審審酌上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
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三人人身、遷徙自由等基本權利後,認被告三人雖
有羈押之原因,然無羈押之必要,復酌被告三人歷次審理程序均有遵期到庭,且辜仲諒於
九十九年至一一四年先後聲請准許暫時解除限制出境、出海,辜仲諒迭經准許暫時解除限
制出境、出海,均有遵期返國,考量本案目前審理進度、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與效
果,經核原審均係審酌全案卷證及綜合一切情事後之裁量判斷,未悖離論理及經驗法則,
於法並無不合,檢察官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法、不當,並無可採。本件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另外是說,基礎背景事實部分,看了也有點眼花繚亂:
(一)辜仲諒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止,擔任公開發行之中
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金控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公開發行子公司即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銀行)董事長,負責綜理中信銀行各項財務、業
務運作事宜;自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擔任中信金控公司
副總執行長,負責輔助總執行長業務;自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止,擔任中信金控公司副董事長。
(二)陳俊哲(英文名字Steven Chung-Zaa Cheng,另案通緝中)為被告辜仲諒之妹婿,自
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止,擔任中信金控公司財務長,兼任財務
管理辦公室資深副總經理;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九日止,擔任中信
金控公司法人金融執行長,兼任法人金融事業辦公室執行副總經理;自九十四年四月一日
起,兼任中信銀行法人金融事業總管理處總處長、法金處金融投資處處長,專責制定中信
金控公司與旗下子公司之資金管理、預算管理、各項經營績效等財務管理政策、綜理法人
金融業務;自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九日止,兼任中信金控公司百分之百
持有之非公開發行子公司即中國信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資產公司)董事長
,並自九十三年八月起至九十六年四月間,兼任中信資產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非公開發行
子公司即中信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第一資產公司)董事長,負責綜理中
信資產公司、中信第一資產公司各項財務、業務運作事宜。陳俊哲亦擔任英屬維京群島商
科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Advanced Synchronous Solutions Company Limited,下
稱科信公司,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五日經國內主管機關核准認許並設立臺灣分公司,由不知
情之中信銀行公關部經理許英才擔任名義負責人)、英屬蓋曼群島商泰通資產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即Tectonics Laboratories Company Limited,下稱泰通公司,於九十四年九月
十四日經國內主管機關核准認許並設立臺灣分公司,由不知情之陳俊哲友人陳正宏擔任名
義負責人)、英屬蓋曼群島商力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Linearity Company Limit-
ed,下稱力林公司,於九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經國內主管機關核准認許並設立臺灣分公司,
由陳正宏擔任名義負責人)銀行帳戶有權簽章人,負責綜理上開泰通、科信、力林等三家
境外公司(下合稱泰通等三家境外公司)之各項財務、業務運作事宜。
(三)張明田自九十二年二月一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十七日止,擔任中信銀行財務管理處總
處長,負責綜理中信銀行各項財務運作事宜;自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至起九十五年八月
十七日止,擔任中信金控公司財務長,兼任財務管理辦公室資深副總經理,專責制定中信
金控公司與旗下子公司之資金管理、預算管理、各項經營績效等財務管理政策。
(四)林祥曦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一日止,擔任中信銀行財務長辦公室副
總經理,自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三月九日止,擔任法金處金融投資處副處長,
襄助陳俊哲處理中信銀行財務、法人金融業務;於九十四、九十五年間,兼任中信資產公
司總經理辦公室主管,協助陳俊哲處理中信資產公司、中信第一資產公司事務。
(五)李聲凱自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四月一日止,擔任中信銀行財務長辦公室協
理,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九十六年一月三日止,擔任中信銀行法金處金融投資處協理,
襄助陳俊哲處理中信銀行財務、法人金融業務;於九十四、九十五年間,兼任中信資產公
司行政管理部主管。
(六)辜仲諒、張明田、林祥曦、李聲凱(下合稱辜仲諒等四人)分別屬為中信銀行、中信
第一資產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故於其等業務範圍內,均為銀行法第十八條所規定之負責人
,亦均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依該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辜仲諒於擔
任中信銀行董事長期間,暨張明田於擔任中信銀行財務長而為經理人期間,均負有執行編
製、申報與公告財務報告之義務,並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授權所頒訂之證券發行
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應於財務報告上簽名或蓋章。
綜合起來,就是:
只要認為已經綜合考量身份、有無遵期到庭應訊等因素,縱使下級審的裁定有多「荒謬」
,大多都拿他們沒辦法
所以且看未來發生「連這個簡單的要求都辦不到」狀況的可能性吧...
至於:
: → angel902037: 署長是沙小拉XDDDD 114.24.175.161 06/06 00:52
: → angel902037: 你他媽誰啊 114.24.175.161 06/06 00:52
: → angel902037: 還是他跑了 署長進去蹲? 114.24.175.161 06/06 00:52
: 責付的效力有多大?
: 如果辜仲諒沒回來,體育署長不用負刑責,也不用賠錢。
: 頂多在行政上被譴責,或在輿論、政壇被質疑「失職」、「護航財團」。
: 換句話說,這是把道德與政治責任綁在他身上,不是法律責任。
這也是近來推動「棄保潛逃」入罪的原因,針對的對象包括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
出境、出海的被告
但對於受託看管的人,則看不出是否有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