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omebuy (三分é˜ç†±åº¦)
2025-06-11 20:57:241.媒體來源:壹蘋新聞網
2.記者署名:鮮明
3.完整新聞標題:2天前才剛延押2個月 前警政監林明佐今裁准1500萬交保
4.完整新聞內文:
2025/06/11 20:28
記者鮮明/台中報導】刑事局前警政監林明佐,被控任職台中市刑大大隊長期間,向九州
博弈集團洩密、涉貪4451萬元,去年5月案發後被羈押,今年3月一度以1200萬元交保,但
隨即被撤銷再遭羈押。台中地院前天才裁定林延押2個月,不過,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今天(11日)獲法官裁准以1500萬元交保。得抗告。
台中地院前天裁定林明佐延押2個月的理由,包括林所涉違背職務收賄罪為最輕本刑10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另他所述與同案被告顯有歧異,有影響證
人證詞的可能,且他自承確有刪除手機內與同案被告徐培菁之對話紀錄,有事實足認有勾
串共犯、滅證之虞,而有羈押必要。不過,今天審理林明佐聲請具保停押的合議庭,有不
同的看法。
合議庭認為,林明佐的羈押原因及必要性雖仍存在,但審酌林因罹患惡性脊髓腫瘤等疾病
,已接手術,陸續就醫診療後,醫師建議於放射治療後1至3週內進行「硼中子捕獲治療」
(下稱BNCT治療),且為控制腫瘤生長速度,避免導致不可逆之身體狀況惡化,治療有其
必要急迫性等情,而台中看守所無法提供被告至醫療中心接受該治療,堪認林非保外治療
顯難痊癒。
合議庭說,經權衡擔保被告逃匿之可能性,認被告如能提出一定數額之保證金供擔保,令
被告心有所忌,並輔以相關監控及禁止措施,對被告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可預防
其在交保後潛逃出境或與勾串案情,致妨礙刑事司法權之行使,可確保本案之後續審判及
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
合議庭最後決議裁定林明佐提出1500萬元保證明後,准予停止羈押,限制出境、出海8個
月,並應遵守下列事項:1、不得與同案被告、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
之行為;2、應於每週一、三、六上午7時至12時至指定警局報到各1次。
3、應於每日上午7時至12時,在限制住居地址門牌號碼前,以命持用之科技監控個案手機
拍攝自己面部照片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定期向本院報到8個月;4、除維持日常
生活及職業所必需者外,未經本院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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