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剛好今天從頭聽到現在啦,簡單歸納:
反方:隱私權會被侵害、會花很多錢、會受到壓力影響判決
但實際上很多隱私權問題就被排除了,
包括家事、性犯罪、兒童等等案件就排除了,
而且法官還有裁量權,所以這些都可以被排除的。
至於證人、鑑定人的隱私,我倒是覺得就盡可能屏蔽。
會花很多錢也基本上是假的,
因為實際會真正直播的案件就不會有多少件,
設備也沒有多少錢,黃也提出說比起宣傳給三立的錢,
那些直播加設備的費用只是一點點零頭。
至於受到壓力影響判決我覺得也是好笑,
所以不直播就沒影響?
社會矚目案件你跟我說只要不直播就沒有壓力?
壓力與否根本就跟直播沒什麼關係,
而是社會矚目力道多強有關,所以直不直播根本沒區別。
另外還有提到檢察官、辯護人的攻防可能會因為直播而改變,
但事實上本來法庭上的攻防很大一部分就是在建立法官的心證,
所以你說因為直播就會改變心證我覺得本質上差別不大,
更別說要是怕直播輿論影響會導致判斷的差異,
那我覺得這類人根本不適任司法系統,
因為照這說法就算不直播你們也會隨便因為壓力而改變看法。
其中有一位學者說得滿中肯的,
說今天討論的問題都是2017國是會議裏面提到過的問題,
也就是當初討論了半天,最後決議的問題又重新挖一遍,
台灣是不是以後只要有一個槓精就不用改變了?
最後,我覺得可以不用直播,但至少事後要可以完整播放,
針對隱私權的部分可以做一些屏蔽,
不要說這要耗費多少人力,
事實上會真的需要完整錄像的案件就不會有幾案。